花蓮縣教育會表揚愛心模範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經103年3月21日第28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為恢弘師道尊嚴,表彰能充分發揮教育愛心之教育人員,藉以推動友善校園,落實愛的教育。
二、對象:花蓮縣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鄉鎮市教育會之會員。
三、基本資格:
(一)入會三年以上。
(二)具有教育敬業精神,對學生發揮愛心,足為教育人員楷模者。
四、表揚名額:各鄉鎮市教育會當年度會員人數150人以下推薦1位,每滿150人增加1位,餘數無條件進位。
五、推薦方式:
(一)由本會所屬各鄉鎮市教育會之會員學校,向各鄉鎮市教育會推薦之,再由各鄉鎮市教育會依表揚名額遴選後送本會審核。
(二)推薦事由敘明擔任教育工作優良愛心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五年內曾受本會愛心模範教育人員表揚者,不得推薦。
(請以掛號交寄, 974花蓮縣壽豐鄉壽山路 37號,花蓮縣教育
會,註明「愛心模範教育人員」)。
(二)評審:請各鄉鎮市教育會遴選後請將名單逕送本會審核。
(三)決審:由本會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追認之。
(四)表揚:配合當年度慶祝教師節大會表揚。
七、獎勵方式:
(一)報請花蓮縣政府頒發獎狀,配合慶祝教師節暨優良教師表揚大會,公開頒獎表揚。
(二)由本會致贈獎牌及紀念品,或配合慶祝教師節大會安排餐會。
八、本實施要點經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