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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07-04 | 點閱數: 71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068257 號函辦理。
二、 教師對學生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行為,學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速予查明是否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如教師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於調查屬實後,依教師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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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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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個樣板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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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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