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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07-04 | 點閱數: 566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68257號函辦理。
二、 教師對學生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行為,學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速予查明是否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如教師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於調查屬實後,依教師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