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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 初選:
-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至參選校長任職學校進行實地審查。
- 高級中等學校組(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由各區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
- 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
- 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實地觀察紀錄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參選校長未達獎勵基準時,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05-15 花蓮縣花蓮市中原國小附設幼兒園114學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