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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4-11-15 | 點閱數: 125

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點修正規定

五、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 初選:
  1.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至參選校長任職學校進行實地審查。
  2. 高級中等學校組(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由各區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
  3. 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
  • 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實地觀察紀錄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參選校長未達獎勵基準時,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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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網站風格


(共 2 個樣板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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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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