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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4-26 | 點閱數: 966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 轉 229
電子信箱: chantecatch@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中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070077409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轉知臺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一案,請欲參加介聘之教師宜慎選志願,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4 月 24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70428184 號函辦理。
二、 臺南市(以下簡稱該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事宜,均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可至該市政府教育局課程發展科法令規章區下載,網址: http://boe.tn.edu.tw/boe/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393_398)
三、 107 學年度起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四、 另介聘至該市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於最近三年內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教師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者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該市教育局備查,而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瀏覽資訊:張琬琪(107/04/2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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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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