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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9-02-15 | 點閱數: 647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10921號函及花蓮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及表揚實施計畫辦理。
二、 請各校依旨揭實施計畫辦理推薦人員初選作業,並於108年3月20日前將初選過程紀錄及推薦人員相關資料逕送本府教育處辦理,逾期不受理。
三、 檢附「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及「花蓮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及表揚實施計畫」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