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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陳之樂 - 學務處 | 2019-11-28 | 點閱數: 909

一、

依據本府 108 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辦理。
二、 法令宣導內容:「請勿以電子購物、郵購、自動販賣機或其他無法辨識年齡方式販賣或讓與菸、酒給未滿 18 歲者篇」、「未滿 18 歲兒童、青少年禁止吸菸、喝酒篇」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