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 |
二、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如附件)規定,人事總處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
(一) |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1、 | 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
2、 |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
(二) |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三) |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
(四) |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五) | 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