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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4-24 | 點閱數: 1118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略以:教育人員及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再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5 項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透過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實施通報。
四、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 e 起來」): https ://ec are.mohw.gov.tw/。
(二)校安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https ://csrc.edu.tw/
五、旨述通報為教育部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重點業務項目,務請各校指定專人依時限完成通報,並於通報後本權責自行檢視是否依時限完成。倘經發現有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或依法規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除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外,應予檢討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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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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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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