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96846號書函辦理。 二、依旨揭徵件辦法規定,本縣所屬學校,辦理性別暴力防治或保護服務工作表現傑出者,可併由本地家庭暴力及(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處)辦理初選後上傳薦送名單,詳參附 三、件徵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