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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1-03-30 | 點閱數: 465
說明: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 110 年 3 月 29 日府教特字第 1103712578 號函辦理。
二、 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10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 惠請轉知欲參加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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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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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個樣板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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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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