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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2-16 | 點閱數: 1098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的疑問: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經詢問教育部導師請假 未達《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扣薪條件(例如事假及家庭照顧合計超過七日,應按扣薪),不扣回導師費。 

另代理人代理 1 天即支給,半天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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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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