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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28 | 點閱數: 1041

作業程序說明

一、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二、員工填具酒駕經取締後主動告知人事單位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

三、請員工檢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登記,無通知單者人事單位應主動函詢警察局、法院或地檢署。

四、依吐氣酒精濃度參考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擬具懲處額度,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機關長官核定。

重點

一、加強宣導員工如有酒後駕車情事,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如未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依處理原則應另核予最低懲處額度「申誡2次」

二、請員工繳納檢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前拍照存證或留存影本,俾便人事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三、請人事單位設簿登記公務人員酒駕名單,以利人員職務異動時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