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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盧昭伶 - 學務處 | 2023-10-30 | 點閱數: 90

主旨: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工作,倘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施行細則規定實施

說明:1.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 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 物質。」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 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3.請詳閱「學生嚼檳建議處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