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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盧昭伶 - 學務處 | 2024-02-15 | 點閱數: 56

主旨: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禁用獸鋏相關宣導

說明: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 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