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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6-08-02 | 點閱數: 1268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5 年 7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86003 號函辦理(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二、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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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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