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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盧昭伶 - 學務處 | 2024-05-07 | 點閱數: 36

主旨:「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

說明:1.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亦不得製造、輸入、販 賣、供應、展示、廣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2.有關指定菸品危害資訊及相關衛教資源,可參考國健署建 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 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及 「健康九九」菸害防制館(網址:https://gov.tw /3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