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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4-08-15 | 點閱數: 204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下稱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學 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復依同條例第 10 條規定,取得較高學歷者辦理改敘,應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二、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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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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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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