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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辰俞 - 教務處 | 2025-07-21 | 點閱數: 33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7 月 15 日臺教社(一)字第 1140074209 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2 條規定:「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應徵詢其意願;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並應於開課前報委託學校備查。」另本辦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 180 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 180 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承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係以不同管道進用,應先予釐清其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進用依據及資格,如屬前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相關勞動條件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所詢疑義,仍請依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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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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