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14 年 7 月 14 日師大體研中字第 1141019254 號函辦理。 二、本府前於 114 年 7 月 11 日府教終字第 1140137485 號函發布「花蓮縣 114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惟配合「114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修正,團體甲組道具證核發數量,每隊原則上核發 8 張,惟參加兒童舞蹈類組者得核發 10 張,請各參賽單位依最新實施要點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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