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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之樂 - 學務處 | 2026-02-06 | 點閱數: 17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中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 1150023758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及外聘運動教練聘任、進(運)用查詢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1 月 29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6600154 號函辦理。
二、 近年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及安全事件備受關注,學校聘任、進(運)用之運動教練身分多元,包括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管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及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用審查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外聘教練進用事項)進用之外聘運動教練。為確保校園安全,各校聘任、進(運)用各類教練時,應依前開各類人員聘任或進(運)用規定,落實不適任人員通報、資格審查及定期查詢作業。
三、 倘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情事,經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下稱審委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則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新制專任運動教練:依據聘管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7 款(終身不得聘任)、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一定期間不得聘任)及第 16 條規定辦理,由學校提報審委會審議,依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解聘。另依同辦法第 18 條規定,學校應辦理不適任紀錄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聘任前應確實查詢,聘任後應落實定期查詢。
(二) 舊制專任運動教練:依據輔導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終身不得聘任)及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一定期間不得聘任)規定辦理,由學校提報審委會審議,予以解聘(僱)。另依同辦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應辦理不適任紀錄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聘任前應確實查詢,聘任後亦應落實定期查詢。
(三) 外聘運動教練:依外聘教練進用事項第 11 點規定,學校進(運)用外聘教練有第 5 點所述情形,學校應予終止契約,並應於書面通知送達後 7 日內,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登載通報;家長會聘任者,應通知學校辦理。又依第 9 、 10 點規定,進(運)用前,應至前述「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查詢;如為家長會聘任,應由家長會通知學校代為查詢;進(運)用期間也應定期查詢有無第 5 點各款情形。
四、 前述運動教練如有不適任情事,並已作成解聘(僱)、不續聘(僱)或終止契約者,學校應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理通報,該系統已整合 5 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並連結衛福部、法務部、勞動部及警政署等資訊系統,爰請學校於聘任教練前,以及教練在職期間定期查詢,且應同時勾選前述通報系統之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勞動部及警政署等 5 個欄位,確認是否具有不得聘任情形,進行全面查詢,以防杜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
五、 為建構安全、適性之學習環境,並維護友善校園及親師生關係,請學校加強以下預防措施,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與人身安全:
(一) 加強學校運動教練有關正向管教、兒少保護及法規遵循等專業知能。
(二) 建立校內即時申訴及通報機制,確保學生遭遇疑似不當對待時,能即時獲得保護與協助。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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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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