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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 CRC ),提醒各校應注重身心障礙學生之參與權及意見表達權利,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5700069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 CRC 第 12 條規定,應確保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
| 三、 | 各校辦理相關活動時(含規劃畢業旅行),應納入友善環境空間與配套措施之規劃,提供合理調整以落實平等參與權,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不因多數決機制而受忽視,使每位學生皆能充分行使意見表達之基本權利。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特教資源中心 |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




02-24 客家委員會委託本校辦理「115年度全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