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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4-17 | 點閱數: 811

(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加班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第3點)

(二)職員及約聘僱人員放假日及例假日每人支給加班費時 數不超過8小時。(第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