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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115-116 年度 COVID-19 疫苗接種計畫」1 份,自 11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請學校積極推動疫苗宣導並配合地方 衛生單位辦理接種相關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8 月 6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73044A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15 年 7 月 30 日衛授疾字第 1150200726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 COVID-19 病毒持續變異,經參考世界衛生組織 (WHO)、歐盟、美國及日本於 115 年 5 月公布 2026-2027 年 COVID-19 疫苗抗原組成聲明建議,「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 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 (ACIP)」於 115 年 6 月 24 日會議決議 「旨揭接種計畫以 XFG COVID-19 疫苗為優先選擇」,藉以提升民眾對抗主流病毒株之免疫保護力。
三、參依 WHO 及國際接種建議,衛生福利部將自 115 年 10 月 1 日起 提供 COVID-19 疫苗與流感疫苗同步分 2 階段開打,實施時程 及開放接種對象如下:
(一)第一階段(本年 10 月 1 日起):
1、 65 歲以上長者。
2、 55 歲以上原住民。
3、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 作人員。
4、孕婦。
5、滿 6 個月以上高風險對象,包含符合公費流感疫苗高風 險對象條件(高風險慢性病人、 BMI≥30 者、罕見疾病 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以及結核病、失能(注意力不 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 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 失智症患者。
6、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7、幼兒園及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8、 6 個月內嬰兒之雙親或實際扶養者。
9、從未接種 COVID-19 疫苗之滿 6 個月至未滿 6 歲幼兒。
(二)第二階段(本年 11 月 2 日起): 50-64 歲無高風險成人。
四、另針對 65 歲以上長者、 55 歲以上原住民、滿 6 個月以上且有 免疫不全或免疫低下患者等感染後易發生重症或死亡之高 風險族群,接種後間隔 6 個月(180 天)以上,可再增加接種 1 劑 COVID-19 疫苗,依疫苗適用年齡選用廠牌接種,可與第 1 劑不同廠牌接種。
五、 115 年 10 月 1 日起供應之新一代 COVID-19 疫苗,其所含抗原 量降為現行疫苗的 1/5 ,且依實證顯示接種後引起之不良反 應較低,請針對上開實施對象宣導疫苗接種之重要性及保護效益,提高接種意願,並配合地方衛生單位辦理相關疫 苗接種事宜,以提升接種成效,阻斷群聚傳播風險。
六、旨揭接種計畫相關資訊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 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新冠併發重症 /COVID-19 疫苗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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