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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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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詳如內容。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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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177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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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得否繼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詳如說明。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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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30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辦理。 二、 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 次查銓敘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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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緊急危機事件個案處理作業流程」及「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協助非自願個案處理流程」,並訂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緊急危機事件個案處理自行檢查表」(發生人員傷亡及未發生人員傷亡時使用),詳如附加檔案。
李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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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056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辦理。 二、 為使各機關學校建立危機事件個案及非自願性個案處理流程,爰修訂旨揭流程,並於事件發生時,得參照自行檢查表逐一檢查是否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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