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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116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6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45130號書函辦理(抄附原書函1份)。 二、 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意旨辦理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
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161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 觀看完整文章
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6-07-05 | 點閱數: 1287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辦理。 二、 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 次查銓敘部9...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