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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8-11-08 | 點閱數: 620
說明:  
一、 依據本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07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爰本縣衛生局提供旨揭心理諮商資源予各校參酌運用。